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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第七 礼仪七(1 / 5)

贞观十四年,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,言及丧服,太宗曰:“同爨尚有缌麻之恩,

而嫂叔无服。又舅之与姨,亲疏相似,而服纪有殊,理未为得。宜集学者详议。余有亲

重而服轻者,亦附奏闻。”于是侍中魏征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曰:

臣闻礼所以决嫌疑,定犹豫,别同异,明是非者也。非从天降,非从地出,人情而

已矣。夫亲族有九,服术有六,随恩以薄厚,称情以立文。然舅之与姨,虽为同气,论

情度义,先后实殊。何则?舅为母之本族,姨乃外戚他族,求之母族,姨不在焉,考之

经典,舅诚为重。故周王念齐,每称舅甥之国;秦伯怀晋,实切《渭阳》之诗。在舅服

止一时,为姨居丧五月,循名丧实,逐末弃本。盖古人之情,或有未达,所宜损益,实

在兹乎!

《记》曰:“兄弟之子,犹子也。盖引而进之也;嫂叔之不服,盖推而远之也。”

礼:继父同居,则为之期;未尝同居,则不为服。从母之夫,舅之妻,二夫人相为服。

或曰,同爨缌。然则继父之徒,并非骨肉,服重由乎同爨,恩轻在乎异居。故知制服虽

系于名;亦缘恩之厚薄者也。或有长年之嫂,遇孩童之叔,劬劳鞠养,情若新生,分饥

共寒,契阔偕老。譬同居之继父,方他人之同爨,情义之深浅,宁可同日而言哉!在其

生也,爱之同于骨肉;及其死也,则曰推而远之。求之本原,深所未谕。若推而远之为

是,则不可生而共居;生而共居之为是,则不可死同行路。重其生而轻其死,厚其始而

薄其终,称情立文,其义安在?且事嫂见称,载籍非一。郑仲虞则恩礼甚笃,颜弘都则

竭诚致感,马援则见之必冠,孔伋则哭之为位。此并躬践教义,仁深孝友,察其所尚之

旨,岂非先觉者欤?但于其时,上无哲王,礼非下之所议,遂使深情郁乎千载,至理藏

于万古,其来久矣,岂不惜哉!

今属钦明在辰,圣人有作,五礼详洽,一物无遗。犹且永念慎终,凝神遐想。以为

尊卑之叙,虽焕乎大备;丧纪之制,或情理未周。爰命秩宗,更详考正。臣等奏遵明旨,

触类旁求,采摭群经,讨论传记。或引兼名实,无文之礼咸秩,敦睦之情毕举,变薄俗

于既往,垂笃义于将来,信六籍所不能谈,超百王而独得者也。诸儒所守,互有异同,

详求厥中,申明圣旨。

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,请加为齐衰五月。嫡子妇旧服大功,请加为期。众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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