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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章宋的制度和社会2

幸而收成,公私之债,交争互夺。谷未离场,帛未下机,已非己有。所食者糠籺而不足,所衣者绨褐而不完。直以世服田亩,不知舍此更有何可生之路耳。

可谓哀切极了。王安石所以要推行青苗法,其主意,就是为防止民间的高利贷。然而以官吏办借贷之事,总是无以善其后的。所以其法亦不能行。在宋代,得人民自助之意,可以补助行政的,有两件事:其(一)是社仓。社仓之法,创于朱子。其以社为范围,俾人民易受其益,而且易于感觉兴味,便于管理监督,和义仓之法同。而在平时可兼营借贷,则又得青苗法之意。其(一)是义役。义役是南宋时起于处州的松阳县的。因为役事不能分割,所以负担不得平均。乃由众出田谷,

以助应役之家。此两法若能推行尽利,确于人民很有益处,而惜乎其都未能。南渡之后,两浙腴田,多落势家之手,收租很重。末年,贾似道当国,乃把贱价强买为官田,即以私租为税额。田主固然破家者众,而私租额重而纳轻,官租额重而纳重,农民的受害更深。南宋亡后,虽其厉民之政,亦成过去。然而江南田租之重,则迄未尝改。明太祖下平江。恶其民为张士诚守,又即以私租为官赋。江南田赋之重,就甲于天下。后来虽屡经减削,直到现在,重于他处,还是倍徒不止。兼并之为祸,可以谓之烈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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